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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新聞
      私募基金合伙企業組織架構設計(干貨分享)
      發布時間: 2021-10-28 16:05 更新時間: 2024-09-21 10:30

      私募基金合伙企業組織架構設計(干貨分享)

      相對于有限責任公司制度的資合性特征,合伙企業制度立足于人和性與意思自治,呈現出非常強的開放性特征,合伙企業法對企業運營層面的強制性規范很少,幾乎事事可以協商,投資各方有非常大的協議空間,因此,合伙企業法內容雖然少于公司法,但在實踐運作中,其條款設計要求很高,應當充分的利用好法律技術手段。不同的企業組織架構對合伙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有著重要的影響,在制定合伙人協議之前,投資者的首要任務是研究各種企業組織架構方案,并從中選擇出Zui能滿足自身需求的的企業組織架構。以下推文詳細介紹了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資基金的組織架構設計。

      一、典型的有限合伙企業組織架構

      典型的有限合伙企業架構直接由有限合伙人(LP)和普通合伙人(GP)組成,合伙人人數為 2-50 人,有限合伙人作為投資者持有企業的絕大部分財產份額,根據法律規定不得執行合伙事務,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普通合伙人為企業的經營者,出資比例一般不超過 3,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其特點為:

      ◇普通合伙人以自身資產和信用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出現商業道德風險概率低;

      ◇ 有限合伙人由于不能參與對企業經營(否則將突破有限責任),易產生投資信心不足問題;

      ◇ 內部機關簡單,運營成本低;

      ◇ 普通合伙人的決策缺乏監督;

      ◇ 合伙人人數不能超過 50 人。

      在這個制度架構下,由于普通合伙人需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從而使企業治理實踐中常見的經營者道德風險問題一定程度上得以避免或者降低,這有利于作為投資人的有限合伙人信心,但另一方面,普通合伙人享有充分的經營決策權,這種架構下企業的發展將完全取決于普通合伙人的能力,有限合伙人難以形成對普通合伙人運營決策的事前監管。

      二、有限合伙企業組織架構設計

      簡單的有限合伙企業架構顯然難以滿足復雜的現實需要,作為投資人的有限合伙人與作為經營者的普通合伙人雖然在合作共贏上的追求是一致的,但在具體需求上的考慮卻是不同的,從有限合伙人角度所重視的是投資資金的安全、有限的經營風險、項目素質、投資收益、投資人話語權等;而從普通合伙人角度則更看重的是有限合伙人的資金投入、經營話語權等,任何要求對方給予無條件的信任都是不切實際的,一個能夠打消各方顧慮,可以被各方認可的企業組織架構至關重要:

      (一) 經營者主導型 A:

      這是一種有利于經營者的的企業組織架構設計,相對于典型的組織架構方案,實際控制企業運營的“經營者“本身不作為 GP,而由所控制的基金管理公司擔任,這對經營者體現出兩方面的優勢:

      其一,基金管理公司作為 GP,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投資決策等將更為專業;

      其二,經營者通過基金管理公司運營合伙企業在事實上享受了 GP 的權能,但又無需直接承擔 GP應負的無限連帶責任,經營者自身的商業風險大大降低。相反從有限合伙人 LP 的方向看,雖然合伙企業在基金管理公司的運作下更為專業,但由于經營者不需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從而導致經營者的商業道德風險代價降低,此外,這種架構下有限合伙人難以形成對普通合伙人運營決策的事實監管,這可能會導致投資者信心不足。

      (二)經營者主導型 B:

      相對于上一種企業架構,這是一種更傾向于經營者的企業構架方案,由“經營者”控股或實際控制的項目公司作為 GP,再由基金管理公司受托行使普通合伙人管理權限,這種架構下不僅“經營者”無需作為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基金管理公司也從中脫離出來。對于有限合伙人而言,由于經營者所承擔的責任進一步減少,合伙企業出現商業道德風險的幾率更大,此外,這種架構下有限合伙人仍然難以形成對普通合伙人運營決策的監管。

      (三)投資者主導型

      這是一種傾向于有限合伙人利益的企業架構,現行合伙企業法沒有禁止投資者的關聯公司成為普通合伙人,基于此,有限合伙人自身作為 LP 的同時,可將其控股或實際控制的項目公司作為 GP 加入合伙企業參與經營管理活動,形成雙 GP 運營架構,如此架構下,投資者一方面可以享有有限責任的法律保護,另一方面可通過項目公司形成對合伙企業的事實上的經營管理與投資決策權,這種架構下,可以消除投資人對于資金安全和決策風險的顧慮,有利于投資人的資金投入,但是從經營者的角度而言,其獨立的經營管理與投資決策控制權將被要求共同行使。

      (四)均衡型

      投資者通過其項目公司的加入作為 GP,在事實上形成了合伙企業的共同經營管理與投資決策;經營者方面,由項目公司代替經營者成為普通合伙人從而使經營者無需對合伙企業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為了解決合伙企業決策效率與專業化問題,由投資人和經營者共同組建基金管理公司以受托管理方式代替執行合伙人負責合伙企業運營工作。這種架構之下,既能滿足 LP 形成對合伙企業的實際經營管理與投資決策權,又能解決 GP 在經營決策權受限之下對于無限連帶責任的擔心,同時以基金管理公司行使執行合伙人權限的方式解決了合伙企業的效率與專業性問題。該架構由于涉及的主體/機關較多,合伙企業的運營成本將增加,權利義務關系也將較為復雜。

      (五)突破投資者人數的合伙企業架構設計

      法律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上限為 50 人,為解決投資者人數限制問題,可以由投資者先成立若干個 50 人數以下的有限合伙(普通合伙由于投資者需承擔無限責任,對投資者不具吸引力),再由這些企業共同成立一家有限合伙,缺點是流轉稅將增加,有限合伙“稅收掩體”的功效降低。

      ◇ 根據我國《信托法》規定,委托人可以將其財產權信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進行管理和處分,根據《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單個信托計劃的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 50 人,但單筆委托金額在300 萬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資者和合格的機構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

      ◇ 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人數為 2-200 人,股份公司作為 LP,則也將有效的突破合伙企業人數限制。

      以上根據騰博國際邱先生實際辦理經驗撰寫,詳情可點主頁私信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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