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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熱門反饋解讀

      更新時間
      2024-09-21 10: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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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熱門反饋解讀

      一、高管履職能力

      反饋意見: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第十一條,從事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相關工作人員應具備與崗位要求相適應的職業操守和專業勝任能力。請在補充證明材料中詳細說明申請機構新增高管在其崗位或私募投資基金領域的專業能力,負責風控工作的高管需要特別說明其相關工作經歷及崗位勝任能力。如涉及相關經歷或投資經驗,請進一步提供證明材料上傳至任職證明處。

      解讀:更換合規風控負責人時,有私募管理人遇到以上反饋,綜合來說,就是協會質疑你的合規風控負責人履職能力。建議,合規風控負責人具有金融機構或私募機構5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二、高管兼職 

      反饋意見:參照行業一般運營實踐,除法定代表人外其他從事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相關高管原則上不應兼職,建議整改。貴機構法定代表人與合規風控負責人為同一人,存在涉及合規風控共負責人進行投資業務的可能性,建議法定代表人與合規風控負責人崗位分離,請整改,若不能請說明合理原因。

      在私募管理人登記和重大事項變更時,公司幾個核心高管和崗位,比如基金經理、項目投資經理、風控負責人都應該獨立履行職責,尤其是合規風控負責人,是不允許兼職的。

       

      解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須知》中規定,除法定代表人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高管人員原則上不應兼職;若有兼職情形,應當提供兼職合理性相關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兼職的合理性、勝任能力、如何公平對待服務對象、是否違反競業禁止規定等材料),同時兼職高管人員數量應不高于申請機構全部高管人員數量的1/2。從公司內部控制角度來講,如果法定代表人不擔任總經理或董事長,并不管理公司的全部事務,只是履行《公司法》中規定的義務和責任,同時兼任風控負責人也不是不可以。在這種情況下,需要提交相關說明,解釋如何實現風控負責人的獨立性和職務之間的相互制約。

       

      三、關聯方變更

      反饋意見:申請機構的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業、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業)、分支機構、其他關聯方(受同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業、資產管理機構、沖突類業務機構(詳見《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的問題解答(七)》)、投資咨詢及金融服務企業)等信息應在系統中如實、完整填報。請申請機構與經營范圍存在沖突業務的子公司、分支機構和其他關聯方分別出具不存在利益輸送的承諾函,并在承諾函中承諾申請機構自身及其未來管理的私募基金均不涉及與民間借貸、民間融資、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融資租賃、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臺等可能與私募投資基金屬性相沖突的業務。

      解讀:在這里,先給大家特別提出2個名詞解釋:

      1、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業、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業

      2、關聯方:受同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業、資產管理機構、沖突類業務機構、投資咨詢及金融服務企業

      很多小伙伴搞不清楚子公司、關聯方的概念,在私募基金登記備案層面,協會的要求與上市公司的要求是不同的,也沒有上市公司那么復雜。

      去年下半年,中基協將關聯方信息更新劃為重大事項變更,強化了關聯方審核力度;與此同時,各地證監局在2019年私募自查中,也屢屢提及關聯交易。監管部門特別關注的無非是是否有利益輸送,損害投資者權益,尤其是關聯方是否從事與私募基金相沖突的業務。

      如果私募管理人涉及到關聯交易,大家注意兩點:

      一是嚴格按照基金合同/合伙協議/公司章程的約定使用募集資金,切忌利用基金財產或職務之便進行利益輸送,為關聯方牟取不正當利益。

      二是對投資者進行充分的風險揭示。私募基金涉及關聯交易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風險揭示書中向投資者披露關聯關系情況,并提交證明底層資產估值公允的材料、有效實施的關聯交易風險控制制度、不損害投資人合法權益的承諾函等相關文件。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風險揭示書的“特殊風險揭示”部分,重點對私募基金的資金流動性、關聯交易、單一投資標的、產品架構、底層標的等所涉特殊風險進行披露。私募基金風險揭示書“投資者聲明”部分所列的13類簽字項,應當由全體投資人逐項簽字確認。

      四、業務關聯方變更

      反饋意見:請對經營范圍里包含投資、投資管理、資產管理等字樣的關聯方主營業務進行梳理,請說明其是否從事投資類業務,是否已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未來是否從事私募業務,如不從事,請提交不從事私募業務承諾函。請申請機構提交其與子公司、分支機構和其他關聯方不存在利益輸送的承諾函,承諾申請機構自身及未來管理的私募基金均不會與關聯方存在利益輸送等。

      解讀:針對此條反饋,提示要嚴格按照基金合同/合伙協議/公司章程的約定使用募集資金,切忌利用基金財產或職務之便進行利益輸送,為關聯方牟取不正當利益。

      五、股東出資能力

      反饋意見:請出資人出具出資能力證明。出資能力證明應詳細說明出資人的合計出資能力如何與申請機構的認繳資金相匹配,法律意見書中應對此發表結論性意見(股東出資能力證明材料請作為附件一同打包上傳)。其中:(1)涉及銀行存款及證券賬戶資金的,應說明其資金對應的收入來源,并提供證明材料;(2)認繳資金對應的為未變現房產的,應說明實繳資金對應金額的收入來源,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3)股東給機構實繳資金的來源。(4)如涉及企業資產,應說明該企業的資產負債情況以及申請機構從該企業獲得的資本來源。

       

      解讀:作為一家公司的成立根本、出資來源,同時也是私募管理人的直接受益人,協會對于股東的考量主要從出資能力方面進行審核,如果是法人股東,還會對股東的實際業務進行審核以防止利益輸送等情況發生。

      出資能力要至少出具兩份材料:

      1、出資能力的說明(出資款的合法來源)

      2、出資款的證明材料(出資款證明需上傳相關詳細材料)

      ■  工資收入部分:上傳銀行的工資流水(銀行出具的蓋章文件)

      ■  投資收益:對賬單以及投資時簽訂的憑證,計算方式為目前資產-成本=投資收益(券商或基金公司等金融機構出具的蓋章文件)

      ■  房產(房管局出具的蓋章文件):

      1)已經是貨幣出資形式的(要出具賣方合同與買方合同及銀行轉賬流水,用賣房收入-買房成本=賣房收入)

      2)還沒有貨幣出資(買房合同或者房產證,目前房子市值證明,可以用賣房合同)

      ■  家庭共有財產:夫妻、父母等共有財產

      ■  稅務局的納稅證明

      ■  法人股東:第三方機構蓋章的納稅證明,銀行流水,審計報告等

      建議申請私募管理人登記的公司注冊資本在1000萬、實繳300萬以上,這樣既保證了公司的運營資本,又不致于使股東面臨出資能力證明材料難以提供的情況。實踐中,不建議一人獨資的企業申請私募管理人登記,這類企業往往面臨較嚴格的反饋,對于股東的要求非常高,且相對來說不如法人股東或兩三人的股東資本金充足。

      協會對于股東出資能力的嚴格把控,抬高私募機構準入門檻,歸根結底是為了杜絕資金代持、過橋資金墊資等現象,保持私募行業的良好生態。

      六、出資人信息變更

      反饋意見:1.應收非關聯方款項及其他資產金額巨大,請詳細說明此情況;2.貴公司凈利潤為負,請詳細說明持續經營能力;3.請貴公司上傳格式完整的2018年度審計報告;4.請貴機構上傳正確的工商存檔的出資人信息截圖。

      解讀:該反饋為前期大家遇到比較多的,針對存續私募管理人,協會加大對經營情況和財務數據的關注度,尤其是“其他應收款”、“其他應付款”等科目的數據,對于這些會計科目發生較大數額的情況,協會可能會在該機構后續展業過程中進行進一步反饋和問詢,特別是在重大事項變更、新產品備案、入會申請、投資資格申請時,會收到相關反饋意見。

      比如:1、根據管理人2018年度財務信息,請解釋財務信息中管理費收入、職工薪酬、其他應收款等科目,說明目前公司收入及人員安排是否滿足管理人持續展業能力,并上傳證明材料。2、管理人2018年管理費、業績報酬收入為何為零,管理人近兩年如何維持機構正常運營?維持機構正常運營資金來源何處?

      這說明,中基協更加關注私募管理人的持續經營情況,要求財務數據真實合理。因此,私募管理人的審計報告不是“一交了之”,建議大家能夠“回頭看”,多多關注公司的經營風險和財務指標,比如凈資產占實收資本的比例、負債情況、負債占凈資產的比例以及管理人自身發生關聯交易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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